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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附卡,收到民事裁定書

  • 小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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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13-04-20 19:47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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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被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
    (113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據此,則本件訴訟標

    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(下同)######元(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徽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,扣除前?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?7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
     

    以上為正本條照原本作成。

    如不服本定,應於送後10白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扰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

    (須附繕本)並?納新台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

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    小女子不才,想詢問裁定書的意思是我需寄出抗告理由書,但是繕本是啥,繳納的1千元要直接放入信封中嗎?求解,謝謝各位善心人士
  • 曹尚仁 (曹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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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13-04-26 16:07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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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師評價:13850 │ 律師證號:99臺檢證字第8728號
  • 您好,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:

    1、這是法院要求原告去補費,您不用針對這個抗告。

    2、您應該是針對對方請求的金額提出答辯狀。

  •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,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,請勿直接於此回覆,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,以免遺漏,並求周詳,謝謝。※電話:0961-365-252 電子郵件: god033520001@gmail.com